近年來,國家持續推進稅費征管體制改革,稅費征管主體、征管范圍、征管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會保險費以及大量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稅費征管工作面臨新要求,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是稅務機關征收或征收管理的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部分業務環節是由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的,需要各部門、單位支持和配合,建立相應的協同機制;二是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在法治保障、配套政策上不夠健全,在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征收對象等要素的確定、執行過程中有爭議發生,需要進一步調整和優化制度;三是納稅人繳費人對稅收征管工作有新期盼、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優化辦稅繳費流程、推進非接觸式服務、創新柔性執法等,提升辦稅繳費人員的體驗感和獲得感。2008年出臺的《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已不能與目前稅費征管工作要求相適應,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為深入推進我省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稅務監管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精神,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江蘇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有利于提高稅費征管工作的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降低征納成本,對推動稅費征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貫徹黨中央、省委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2021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加強部門協作,加強社會協同,強化稅收司法保障,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2021年8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實施方案》,提出要健全地方稅費法規規章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適時開展稅費征管保障的立法工作,在2023年爭取實現新征管體系高質量運行,“智慧稅務”全面應用,稅務執法、稅費服務、稅務監管、稅費共治新體系全面到位。因此,需要通過制定《辦法》,固化國家和省在稅費征管體制改革方面的成果,落實相關保障性措施,確保改革要求落地落實。
(二)制定《辦法》是推進新征管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近年來,我省稅務機關緊扣《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創新工作機制、壓實工作責任、優化工作舉措、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了相對有效的新征管工作體系。需要通過制定《辦法》,固化經驗和做法,立足江蘇實際,進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拓展改革深度廣度,確立協作保障機制,長效化、制度化加強新征管體系建設,更加有效地發揮稅收在我省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基礎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三)制定《辦法》是適應新發展階段稅費征管的迫切需要。稅費征管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部分非稅收入的服務、執法、監管等,稅費種類多、涉及部門多、政策變化多、納稅人繳費人訴求多。需要堅持依法治稅、為民便民的原則,通過跨部門協作及社會協同,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協同保障、稅費監管,提升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體驗,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需要通過制定《辦法》,更好響應納稅人繳費人的合理需求,解決稅費征管中的突出問題,推動稅務執法、服務、監管理念和方式的全方位變革。
二、制定過程
2021年7月,省稅務局成立起草小組,啟動《辦法》起草工作。根據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稅費協同共治工作現狀,就加強稅費征管保障,對全系統129個基層稅務部門開展了問卷調查,廣泛聽取各市縣局及相關專家意見建議,對《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進行了立法后評估,起草了辦法草案。2022年2月,辦法草案經向社會公眾、省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開展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征求國家稅務總局意見,并多次修改完善后,報送省政府審議。
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批轉的《辦法(草案)》送審稿后,立即進行初步審查,按照立法程序多次向省有關部門和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書面征求意見,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9月,省司法廳會同省稅務局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10月,省司法廳召開立法協調會,就有關問題與省有關部門進行專題協調。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形成《辦法(草案)》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辦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社會保險費和大量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現狀,明確稅費定義和稅費征管職責。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稅費征管過程中,信息共享和交換不暢、部門配合不力等問題,建立和完善相關保障性機制。三是強化稅費監管,在稅收征管中建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跨部門聯合監管等機制,明確監管手段,落實監管責任,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稅費征管保障體制機制。根據國家關于稅收征管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辦法》豐富完善了稅費征管保障體制機制。一是確立了基本原則,強調稅費征管保障工作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稅務為主、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二是完善了工作體制,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組織領導稅費征管保障工作,鄉鎮、街道依托城鄉網格服務管理資源協助稅務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稅務機關承擔稅費征管職責,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稅費征管保障相關工作;三是注重發揮社會作用,鼓勵稅務師協會等行業組織在提供稅費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稅收志愿服務。
(二)規范稅費管理和稅費服務。要求稅務、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加強票據、賬簿和財務核算管理,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委托代征,可以會同鄉鎮、街道建立稅費協同共治機制,借助網格化社會綜合治理力量做好代辦代繳工作,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代扣代繳義務。要求稅務機關完善稅費一體化服務機制,推進稅費業務跨區域通辦,實現多部門稅費業務集成辦理,推行非接觸式稅費辦理,規范稅費服務操作,實行分類分級內部精準監管制度,加強重點領域風險管控,推動納稅人繳費人動態信用管理。
(三)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機制。信息共享是提升我省納稅服務、稅費征收、稅務監管能力和水平,確保稅費及時、足額收繳入庫的重要保障。按照公共數據管理要求,《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交換機制,依托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推進涉稅費信息資源共享共用。明確了實時提供、核驗的涉稅費信息情形及相關義務主體,規定了有關單位在稅務機關查詢信息時的配合義務,具體化了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費信息范圍。要求稅務機關主動協調國務院金融機構駐蘇機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海事等部門和機構提供相關涉稅費信息,爭取駐蘇單位的支持。
(四)保障稅費征收環節規范有序?!掇k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辦稅繳費服務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協調有關部門支持稅務機關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要求涉及環境保護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納稅人識別、輔導培訓和咨詢服務工作,細化了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為稅務機關履行稅費征收職責提供協同、協助的責任,包括核實和確定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金額、征收口徑,做好相關資格、資料審核,協助查詢征收信息、反饋復核認定結果,配合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等。
(五)強化稅費監管。規定稅務、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涉稅費違法行為,健全違法查處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稅費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稅務、財政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稅務機關對涉稅費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實施聯合監管,動產、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實施行政強制時依法予以協助。規定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建立健全公安派駐稅務聯絡機制,實行聯合辦案。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聯合稅務機關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聯合處理機制,及時解決爭議糾紛。對違反規定擅自作出稅費開征、停征、減免、退還、補繳決定,違反規定返還稅費造成財政收入流失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稅費征管保障義務等行為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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